遭遇用工单位无故辞退的工伤职工,可依法主张对应权益,核心赔付标准有明确法律依据。
常规经济补偿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对应发放一个月工资的补偿,工作时间满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核算,不满六个月的发放半个月工资的补偿。
用工单位无正当理由主动辞退工伤职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不能只发放常规经济补偿,必须按照前述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核算赔付的月工资基数,取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职工的平均工资。如果职工这段时间的月均工资,超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均工资三倍,就直接按三倍数值作为基数核算,这类情况对应的赔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如果是劳动合同到期正常终止,或是工伤职工本人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除了前述相应权益之外,还可申领两笔工伤相关补助,一笔由工伤保险基金发放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笔由用工单位发放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两项补助的具体发放额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规则执行。
相关权益的核算依据,对应现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条款。各地实操细节存在差异,权益受损的职工可结合自身属地情况向专业人员咨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