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被公司裁员或者被动解除劳动关系的时候,最先关心的就是自己能拿到多少经济补偿,不少人之前算的数和最后实际拿到的差了一大截,大多是没搞懂法律规定的计算规则。
你在这家单位的工作年限是最基础的计算依据,每干满完整的一年,就能对应领到一个月工资的补偿。如果在岗时间超过六个月但没满一年,直接按满一年算,要是连六个月都没到,单位只需要给你半个月工资的补偿就符合法定标准。
这里说的用来算钱的月工资,不是你劳动合同上写的基本工资,也不是扣完社保公积金和个税之后的到手工资,是劳动关系正式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里,你拿到的所有应发工资的平均数。不管是按上班时长算的计时工资,还是按工作量算的计件工资,每个月发的全勤奖、季度奖、年终奖,还有各类交通补贴、餐补、岗位津贴,所有单位以货币形式发的收入,全部都要算进这个平均工资里。
如果你的收入比较高,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已经超过了单位所在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政府公布的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这时候规则就有变化。计算补偿的基数不能再按你实际的平均工资算,得直接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来定,而且对应的补偿年限最多只能算十二年,哪怕你实际在这家单位干了二十年,也最多只能拿到12个月的三倍基数补偿。
要是你的工资没到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就完全不用受这个十二年的年限限制,你实际在单位干了多少年,就按对应的年限算补偿金额,干了十八年就按十八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算,不会打任何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