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关法律规则和配套司法适用细则,部分特殊情况不用先走劳动仲裁流程,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
1、劳动者手里有用人单位出具的正式工资欠款凭证,起诉时只要求对方支付对应欠付的工资,没有顺带提出确认劳动关系、主张社保待遇等其他和劳动关系相关的诉求,这类情况会被归入欠薪类普通民事纠纷范畴,法院直接按普通民事案件的立案规则受理处理。
2、劳资双方针对欠付的劳动报酬、工伤诊疗产生的相关费用、法定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事项,已经在第三方调解下达成了书面共识协议,结果用人单位没在双方约定的时限内兑现协议内容,劳动者既可以拿着这份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快速督促对方给钱的支付令,也能直接走普通起诉流程主张权益。
3、企业经历合并拆分、挂牌等体制调整变动的过程中,集中出现的职工离岗安置、经济补偿核算、工龄买断等涉及多名劳动者利益的纠纷,不同地区的司法处理口径存在差异,部分区域的法院不会直接受理这类纠纷,具体的操作要求要以纠纷发生地当地的现行司法指引为准。
劳动仲裁作为常规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经前置流程,是为了通过专门的争议处理渠道先过滤消化大部分劳资矛盾,上述几类特殊例外的设置,本质是在现有程序框架内开辟快速维权通道,减少劳动者的维权时间成本,后续随着劳资纠纷类型的不断细化,这类针对性的程序简化规则大概率还会结合实际维权需求进一步调整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