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未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的,需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向已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优先按照公司章程或股东间的合作协议处理。公司章程属于公司自治规则,合法生效的股东协议对签署各方均有约束力。
协议或章程中明确约定违约处理方式,比如违约金比例、失权条款等内容的,直接适用该约定。
没有对应约定的,按以下规则处理。
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补足出资。
通过股东会决议限制该股东的股东权利,受限范围包括利润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
该股东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可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已足额出资的其余股东,可依据协议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通过前述方式仍无法解决纠纷的,相关主体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现行有效司法解释明确,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债权人也可以主张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