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计算,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执行,计算基数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不采用基本工资或者实发工资作为计算依据。
工资统计范围里的应得工资,包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所有货币性收入。年终奖、季度奖这类跨周期发放的奖励,需要分摊计入对应收入月份。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保费用、公积金费用、个人所得税部分,全部纳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长不满十二个月的,直接按照实际工作的月份核算平均工资。核算得出的月平均工资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直接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劳动者月工资水平,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直接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封顶,对应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劳动者全部应得工资合计十二万元,该数额为扣除社保、个人所得税之前的总额,核算得出月平均工资为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