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标识为n。
n+2不属于法定补偿标准。需结合补偿性质、工资基数核算具体金额。
对应n的经济补偿金核算规则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部分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部分支付半个月工资。
月工资基数取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该基数包含计时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所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平均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数额封顶核算。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n+2里的2不属于法定强制补偿范畴。该部分通常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约定的额外补偿。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的是2n标准的双倍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该情形不适用n+2的协商补偿模式。
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双方协商一致的,单位可在法定n的经济补偿金基础上,额外支付一至两个月工资作为协商补偿。该部分具体数额需双方达成合意,无法定强制标准。
核算实际应得补偿,先确认自身月均应发工资、工作年限,再结合补偿性质对应规则计算。协商补偿部分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不具备法律强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