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的月工资计算规则,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计算基数范围
月工资的核算时点,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核算口径为劳动者的平均应得工资。核算内容覆盖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所有货币性收入。核算时需将加班工资剔除,不计入基数范畴。
对应不同实际情况的处理方式
劳动者在职时长不满十二个月,直接按照实际工作的月份数核算平均工资。
计算得出的劳动者平均工资,数值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直接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核算基数。
劳动者月工资水平,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直接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执行。该情形下,经济补偿的支付年限最高不得超过十二年。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核算,需结合劳动者实际收入、工作时长、当地公开的工资标准三类要素,逐一核对后最终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