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离职核算经济补偿金时,误以为只会按照劳动合同上写的底薪算钱,其实这是很大的认知误区。按照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从来都不是单纯的底薪,而是以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作为统一核算标准。
这里说的应得工资,覆盖的范围很广,不只是你每个月固定拿到的计时或者计件工资,平时拿到手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所有从单位拿到的货币性收入,全部都要算进这个基数里。
实际核算的时候还要留意几个容易踩坑的细节。这个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指的是扣除社保、个税以及其他各类扣款之前的工资总额,不是你工资卡实际到账的实发金额,很多人之前算错就是直接拿流水里的到账工资来平均,最后得到的数额少了一大截。要是你离职前在这家单位工作还没满十二个月,那就不用硬凑十二个月的数,按照你实际工作的月份来算平均应得工资就可以。
还有一个封顶规则也别忽略,要是你离职前的月应得工资,已经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就直接按照三倍的数额来算,对应的补偿年限最高也不会超过十二年。单独把底薪拿出来当核算基数的做法完全不符合法律要求,毕竟底薪只是基本工资里的一小部分,根本没法完整体现你实际的工资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