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该待遇实质等同于俗称的误工费。
工伤住院期间通常属于停工留薪期范畴。
此阶段的误工损失不以误工费名义发放,按照原工资标准由单位持续支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该类待遇与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性质不同。
它是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组成部分,无需单位额外赔偿。
该待遇仅由用人单位承担支付义务。
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全部待遇均由单位承担。
遇到单位拒绝支付该类待遇的情况,职工可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工资流水等材料,向属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主张对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