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阶段补充劳动仲裁时没提交的证据,需按不同情形处理。
证据属性不同,处理规则有明确区分。
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证据范畴,也就是该证据在劳动仲裁阶段已经客观存在,当事人因自身以外的客观原因没法收集或者提交,这类证据可以提交给一审法院。
法院收到这类新证据后会组织双方进行质证。
要是证据在仲裁阶段已经存在,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就没提交到仲裁委,法院可以不采纳这份证据。
即便法院最终采纳了这类证据,也可以对提交证据的当事人作出训诫或者罚款的处理。
由用人单位掌管的特定证据,适用单独的规则。
这类证据包括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等。
当事人在仲裁阶段已经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责令用人单位提交但未获得准许,进入一审诉讼阶段后,可以向法院重新提交申请。
法院经审查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提交对应证据。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需要自行承担不利的裁判后果。
证据提交的时间有明确约束。
所有补充提交的证据,都需要在一审法院明确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完成提交流程。
超过举证期限提交证据,且当事人没法说明正当理由的,法院可以对该份证据不予采纳。
提交补充证据的同时,要一并说明仲裁阶段未提交该份证据的客观原因,降低证据不被采信的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