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内双方共同提交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对应产生明确的法律效果。
婚姻登记的离婚冷静期程序直接终止,婚姻登记机关停止处理对应的离婚登记申请,不会为双方核发离婚证,也不会解除二人的婚姻关系。
双方婚姻关系继续合法存续,夫妻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维持原有状态,双方仍需履行夫妻间的忠实、扶养等法定义务,此后取得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后续产生的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的对应规则处理。
后续双方仍有自愿离婚意愿的,要重新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再次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申请,重新计算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双方后续无法通过协议方式完成离婚的,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只有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交撤回申请,才会触发前述的程序终止效力。仅单一方申请撤回的,不会影响当前离婚冷静期的正常推进。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领离婚证的,直接视为自动撤回离婚申请,产生与主动共同撤回完全相同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