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签完合同才发现,整份文件里没一个地方标注签署日期,下意识就会慌神,觉得这份合同直接变成一张废纸。实际上日期缺失完全不属于动摇合同效力的强制性限制条件,不能直接判定合同无效。
日常交易里大家惯性把签署日期当成合同的核心内容,可从法律层面看,它的实际作用仅用来锚定权利义务的起始边界,对应后续履行节点的推算、诉讼时效的起算这些具体环节,只是普通的合同载明内容,根本不属于法律强制要求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必备条款。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只要签合同的双方都是能为自己行为负责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合同的时候没人被胁迫欺诈,所有约定内容也不碰法律的红线,不违背公序良俗,这份合同就具备完整的法律效力,缺了签署日期也不会有任何影响。
碰到没填日期的合同,优先和合作方坐下来商量,双方都认可一个共同的签署日期,落在补充说明文件上共同签字确认就可以直接补全。要是双方各执一词达不成统一意见,平时留存的交货签收单、转账付款的回执、甚至之前确认合作的聊天记录这些实际履约留下的凭证,都可以作为依据,推算出双方实际敲定合作的准确时间,用来替代缺失的签署日期。
如果当初你们俩在合同里专门加过一句,这份合同得等双方都签字并且填上具体日期之后才正式生效,那没填日期的当下这份合同就还没激活效力,直接补填上双方都认可的日期,整个合同就直接进入生效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