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前提下,当事人夫妻双方应协商选择孩子户口本或者《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名字为常用名;
2、将另一个名字添加到其户口卡的“曾用名”一栏体现,不能再更改其他的名字作为孩子的“常用名”。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
三、建立健全有效工作机制 :
(二)严格信息变更。《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