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按揭贷款购车市场,明确借款对象,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颁布的新版《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将贷款人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扩大为包括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以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将借款人细分为个人、汽车经销商和机构借款人,对不同借款人申请汽车贷款规定了不同的资质条件。按揭贷款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带来巨大收益的同时也隐藏风险,尤其是汽车按揭贷款存在的车辆贬值快、抵物是动产等特征,再加上按揭贷款本身的缺陷,一旦借款人(车辆买受人)丧失偿债能力,借款人将遭受较大损失。贷款人(车辆买受人)需要明白的是,汽车上牌后需要抵给银行,并且银行约定了较为苛刻的违约责任,所以在贷款还清之前,虽然享有车辆的使用权,但是车辆已设定抵,如果不能按期还款,一方面将会因对方主张抵权而丧失所购汽车,另一方面还要承担违约责任,如合同提前终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违约金等。
因此,车贷逾期终止合同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