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规定》共27条,今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了赔偿监督程序的适用范围、申诉主体的范围等,规范了申诉受理、审查程序,制定了申诉立案的条件及审查申诉案件的原则、方式、期限、处理意见等。
最高法赔偿办负责人介绍,考虑到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生效决定不服提出申诉,是赔偿监督最重要的途径,因此《规定》用较多的篇幅来充分保障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诉权利。
按照最新发布的《规定》,符合条件申诉的,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7日内予以立案。这些条件包括申诉人具备规定的主体资格、受理申诉的法院是作出生效决定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等3项。
赔偿委员会对于立案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着重围绕申诉人的申诉事由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对原决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规定》还对申诉案件的受理期限作出规定,赔偿委员会审查申诉案件,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检察院国家赔偿监督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申诉期限无限制但不得重复申诉
记者还注意到,《规定》没有对申诉人的申诉期限进行限制,这也非常有利于申诉人充分行使申诉权。
与此同时,为避免司法资源浪费,《规定》也明确了法院不予受理申诉的情形,例如,赔偿委员会准许撤回申诉后,申诉人又重复申诉或赔偿请求人又重复申请国家赔偿的,不予受理。
“申诉权或者申请赔偿的权利是国家赔偿法赋予申诉人或者赔偿请求人的程序性权利,申诉人或者赔偿请求人有处分权。”该负责人解释道,申诉权、赔偿请求权不应被滥用,如果允许申诉人撤回申诉后又申诉或者赔偿请求人再次申请赔偿,不仅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会给对方造成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