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着解释下:一、承担责任:民法中有个名字叫“好意实惠行为”,也叫情谊关系,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的行为,比如搭便车、允诺请客吃饭等,这些方面可能认为当事人间的行为不构成合同关系、侵权关系,是不能追究责任的。从这个问题上,乙是好意施惠行为,不具有过错,不对外承担责任;民法还有一个名词“先行行为”,如果先行行为使后行为处于危险或已经遭受实际损失,先行行为和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先行行为者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前提是看先行行为者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对于归责原则,通说采用客观标准,即以另外理性的第三人判断,显然,乙存在过失,承担责任;索赔问题和承担责任有时分离,行人只能针对坠落物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进行索赔,管理所有人索赔后,可以向乙追偿;由于乙是无偿照看,乙可以减轻或免于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