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传真形式订立的合同符合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形式要求,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既已默认使用数据电文方式订立合同合同扫描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则该合同合法有效。
第三,现实中,由于传真件在传送过程中经常出现字迹不清、内容模糊等情况,并且容易被伪造、篡改,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受到质疑。一般需要做笔迹鉴定,但是鉴定结论往往“倾向认定同一”而非“直接认定同一”,所以还需要其他证据佐证(如人证或者其他书证),这样才能证明该合同的完全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