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售商品房买卖的条件预售商品房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才能进行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楼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向购房者收取登记费、诚意金、认购费等任何含有预订款性质的费用。购房人不能购买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预售商品房,否则购房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和备案
1、购房人应在售楼现场仔细阅读《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条款,并注意条款与售楼广告书(或宣传资料、售楼员承诺)所明示的内容是否相符。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的预售商品房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以及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双方承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的有关合同(协议)中约定。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根据上述合同示范文本及相关补充条款,协商拟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定后,《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30天内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证明书》送房地产管理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合同备案后(同时办理按揭手续的,《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证明书》由房管部门保存)。
2、购房人在签订认购书或买卖合同时,要确认签约对方必须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注明的开发企业,而不是代理机构或投资商,以保障个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