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你咨询的合同解除恢复原状纠纷的问题,律师告诉你合同的解除所必然导致的法律后果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而对于合同解除之前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如何处理,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
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的归于消灭,而原合同相当于自始未成立”;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仅仅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而解除之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 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是合同解除制度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大陆法系学者对此有三种观点:
、直接效力说,认为合同解除溯及于合同成立时消灭合同的效力,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应当回复原状。
2、间接效力说,认为合同解除并非消灭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是阻止其效力发生,尚未履行的产生拒绝履行抗辩权,已经履行的发生返还请求权。
3、折衷说,认为合同解除时,尚未履行的债务自此时消灭,已经履行的发生返还请求权。
我国学者对这个问题的争议也较多,有以下主要观点:
、“合同解除一般无溯及力。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一般只对合同未履行部分发生效力。”(参见王利明、郭明瑞、吴江东:《民法新论》<下册>。第403页。)
2“合同解除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别不同的合同而定:继续性合同原则上无溯及力,非继续性合同原则上有溯及力。”(参见王家福:《民法债权》,第506页。)
3“合同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但在特殊情况下应对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作出合理限制。”(参见王利明:《违约责任论》,第550、552页。)
笔者认为,合同解除的情况比较复杂,因而关于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也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进行研究,而不宜一概而论。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可见,本条将合同的效力分成两部分:终止履行的无溯及力,恢复原状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有溯及力,并相应地产生不同的处理后果。如果双方均未履行合同,合同终止自然无溯及力。如果一方尚未履行,而另一方已经履行或者双方都部分履行合同,则已经履行的部分不能认定为没有溯及力,而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可以看出,本条规定合同解除之无溯及力是一种不完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