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对合同的“书面形式”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即“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此,以电子邮件形式达成的劳动合同,只要符合生效的条件,就是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在本案中,电子公司于电子邮件中明确了岗位要求、用工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以及劳动条件等主要内容,并特别注明劳动报酬实行18万元年薪制,每月预发工资1万元,余额年底根据考核发放;社会保险由公司按照当地基本标准缴纳,相关内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要求。由此可见,其于电子邮件中约定的相关劳动合同的内容明确且具体,同时有符合《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内容的要求,因此属于要约;而李某的不带任何条件的回复则构成了承诺(若李某回复时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也称为反邀约),因此该书面劳动合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