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签劳动合同,申请仲裁赔偿我2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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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续签劳动合同,申请仲裁赔偿我2倍工资???
你好!
我10年11月进入公司上班.11年3月底才给我签了劳动合同(2011年3月29日至2012年3月28日,试用期2个月)。合同到20112年3月28日终止后就没再续签,今年3月29日我离职。请问我现在可以申请仲裁赔偿我2倍工资吗?是否已经过了申请仲裁的时间?
来自匿名用户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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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您好: 各地的规定可能不尽相同,一般而言:
1、针对第一次劳动合同,一般而言,您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权利确定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 但是第一次合同中有关试用期的规定是不合法的(期限为一年以下的劳动合同只能约定1个月的试用期),您可以要求其中一个月的试用期以正常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这个请求权并没有超过仲裁时效。 法条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19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针对合同到期后继续用工的情况,由于各地的规定不一致,所以您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权利可能仅是部分超过了仲裁时效(但是绝大多数地方的规定是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 理由: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一年期间的限制。 但是,所谓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因提供劳动而从用人单位应得的收入,体现的是按劳取酬原则,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二倍工资,是为了切实保障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对用工后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采取的惩罚性措施,究其性质不同于劳动报酬。 因此,不能适用拖欠劳动报酬仲裁时效的规定,即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自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或者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期间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