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房屋租赁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先看承租人生前是否有与其共同生活的人,如果有,根据《合同法》第234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当然,与其共同生活的人也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才行,另外,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因此,不能说租赁合同就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