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结合该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复议不服的起诉期限因复议期的不同又分不同情况。第一种,
复议机关在法定的复议期间内作出答复,并按照规定方式送达复议申请人,告知其诉权和起诉期限的,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十五日内提起诉讼。第二种,复议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
该条规定中注意的问题是对“复议期满”的理解。《行政诉讼法》对复议期限的规定是6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行政复议法》中对复议期限的规定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期限不一致,但因《行政复议法》是专门性法律,且是后法,所以在复议期限的问题上应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来计算。对起诉期限的限制,只有法律才有权规定。如果行政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对起诉期限作出限制,则不应认可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