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日期不一样和合同的有效性并没有绝对的关联关系,合同的生效条件在法律的约束下其实有很多种不同的情况。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规定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根据上面的法条我们应当看到,日期对合同生效的影响限定于以下几点:
1、双方没有约定的,法律默认日期对合同生效无影响。
2、双方在合同中除了规定了生效日期无其他条件的,按日期生效。
3、除了约定生效日期外还有其他生效条件的,如果约定同时满足所有条件时生效那么日期到达时看其他条件,如果任一条件满足生效,日期满足时也生效。
所以,签署对生效没有绝对的影响。
我觉得你问题的意思也有可能是签署日期不一致,合同是否成立,顺便也说一下:
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按照以下确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这是对合同成立的总的规定。
对于书面订立的合同还有这样的规定: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法条虽然复杂但是意思只有一个,那就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时候合同成立。
也就是说,虽然甲头天订好了合同并签上字盖上章,写上今天的日期后交给乙让乙签字,乙说我看看审审再说,第二天乙觉得合同没问题于是签字盖章并写上当天的日期,那么合同成立的日期是乙签字盖章的日期,虽然两者签署日期不一样,如果合同中没有法定无效的事项那么这个合同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