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如果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查阅的话,一般是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查阅案卷是申请人、第三人参与行政复议的一项重要权利,有利于促进行政复议的公开、公正。为了保障申请人、第三人行使这项权利,在复议实际工作中,我们还会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场所和其他必要条件。另外,参照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权利对等的原则,《海关行政复议办法》中还特别规定“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答复书》副本发送申请人”,更体现了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的中立性和行政复议制度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