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部公章未超越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范围的,项目部公章应视为建筑企业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不能因项目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机械地认定项目部公章没有法律效力。
2、项目部公章如超越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如建筑企业追认,则项目部公章视为建筑企业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如建筑企业未追认,按下述第四种情形处理。
情形二:建筑企业出具授权委托书,但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不明确。
此种情况下,建筑企业应对其授权不明确负责,项目部公章应视为建筑企业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但对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应提供证据证实建筑企业出具授权委托书的事实。
情形三:建筑企业未出具授权委托书,但事后认可项目部公章。
此种情况下,项目部公章视为建筑企业公章,对建筑企业产生法律效力。
情形四:建筑企业未出具授权委托书,事后也不认可项目部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