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条例中的第(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根据该规定,只要同意解聘服务企业的业主人数达到本条规定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这一条件,这部分业主就可以共同诉至法院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考虑到即使召开业主大会,这部分业主的表决权也足以通过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故允许符合上述规定人数条件的业主行使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权也未损害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另外,业主委员会的权利来源于业主大会,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也应同样有权行使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权。希望我对酒店物业承包管理合同解除条款怎么做 这个问题的回答能帮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