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
第七章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第八十二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八十三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
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节送达
第八十四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
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