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适用法规错误、对事实认识不清,可以要求被申请人撤销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具体的讲就是行政决定、行政许可等
3、行政复议作出新的行政行为简单的说,复议机关经过复议,认为被申请人(也就是被投诉的行政机关)做的行为错误,就会指令它重新再分析案件,做出一个新的行为,这个行为的依据当然不能是原来用的,必须找到新的合法理由,不然不是白复议了。
4、为什么以“违反程序”所做的行政行为可以用原来的事实和理由?因为程序的可重复性,事实和理由有很多种,但程序是不变的、可重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