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恶意违约与惩罚性赔偿】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本条是对因出卖人恶意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处理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在对因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后果处理上,除适用《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形式外,还特别增加了对出卖人的恶意违约行为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本条规定了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两种恶意违约行为,即出卖人先卖后抵和一房数卖两种恶意违约情形。司法实践中,出卖人先卖后抵、一房数卖的情况较为普遍,严重损害了广大买受人的利益,而现行民事立法对此没有有效的处理规定,造成大量纠纷出现,影响了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的安定,现就此两种情况分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