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办理居住证。根据我国《居住证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离开公民的常住户口所在地之后,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证登载的内容有: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扩展资料申领居住证的地点: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领居住证需要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