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该法赋予了招标人和中标人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的义务。这一规定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合同标的、建设范围、项目价款、质量目标、履行期限等实质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一致。二是招标人和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后,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以上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招投标结果能够得到有效巩固和落实,防止招标人或投标人胁迫对方调整合同价款、增减工作体量、升降质量目标、变动既定工期等实质性条款,防止部分招标人与中标人通过“阴阳合同”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