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证据确凿且复议机关公正处理,会作出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决定。
如果是撤销决定的话,就比如行政处罚,申请人比如确实行政违法了,撤销后,应该是通知有权机关处罚,或者责令原机关在权限范围内处罚。
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足,但非主要事实不清楚,不能构成撤销的理由。越对于权,只要越权,就应该撤销。法条列举的5种情形,只要满足一种,就能撤销。
复议机关通过对复议案件的审理,最后要作出决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决定有以下四种:
(1)维持决定。
(2)履行决定。履行决定是指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某种法定职责的决定。
(3)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是指复议机关作出的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赔偿决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申请人请求赔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在作出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的同时,作出被申请人依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