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林地依法应当归属申请人杨某某,理由是:
1、申请人杨某某是保田组的村民,争议林地属于保田组,依法对村集体的山林享有使用权;
2、被申请人王光全不是保田组的村民,依法对保田组的土地无权使用,虽提供了山林证、承包证,但与杨某某的相应证件相冲突,是错误颁发的证件;
3、村委会及部分村民证明证实争议林地属于杨某某的山林;
4、某某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林证、承包证给杨某某,确认了使用权;
5、杨某某管理使用争议林地至今。
三、某某县人民政府处理决定认定杨某某提供的土地山林证、承包证不具有证据三性,从而认定证据无效,是信口雌黄,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且适用法律完全错误。
1、某某县人民政府认定杨某某提供的《某某县社员自留山证》、《农业生产责任制土地、荒山、林木、水面承包合同》不符合证据三性,无事实依据。
杨某某提供的《某某县社员自留山证》、《农业生产责任制土地、荒山、林木、水面承包合同》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争议林地具有关联性,完全符合证据的三性:
(1)、从证据形式来说,杨某某的所有证件均来自某某县人民政府,盖有某某县人民委、某某县人民政府的公章,不是虚假的、伪造的,形式上具有合法性;
(2)、从内容上看,杨某某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地反映了土地的四至情况,载明的四至等情况与使用现状、地貌、地形、类型等完全相符,其土地四至完全包含了争议林地;
、与争议林地的权属具有密切联系,具有关联性。
综上,某某县人民政府认定杨某某提供的证据不具有证据的三性,无任何事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