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那么,房子漏水是否属于《合同法》第94条所规定的“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的“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这个问题确实很模糊,没有明确标准。
一般认为,如果只是轻微的漏雨,且经过修复可以正常居住使用的,就不属于上述情形。买房人不能据此来解除合同,只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二款的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要求出卖人修复,或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但是,如果房子漏雨比较严重,出卖人拒绝修复且买受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后仍然漏雨,房屋漏水解除合同就应当认定为《合同法》第94条所规定的“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的“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房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金。
此外,漏雨的部位也是认定是否“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重要考虑因素。如漏雨部位在卧室或者客厅,则一般比较容易认定为“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但是,如果漏雨的部位是在开放式的阳台,则比较难认定为“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