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计划生育行政复议,这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计划生育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同级或上一级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再审核的请求。
(一)申请和受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计划生育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为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认为当事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并在5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
(二)审查
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自复议申请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者笔录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对该不合法的依据有权处理,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