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的员工,工伤行政复议书面答复是申请人:
地址:
委托代理人:职务:
被申请人: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福州路 8号
第三人:性别:
身份证号:
地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 2016年 6月 2日作出的青人社 伤不认决字【 2016】第号关于认定非因工负伤的决定,现依 法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请求:
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青人社伤不认决字 【 2016】第号关于认定非因工负伤的决定;
事实与理由:
是公司的员工。 2016年 4月 24日,根据公司的安排要 求,参加了公司举办的季度例行培训中的团队拓展训练。在 训练期间,不慎摔伤左肘部。后经医院诊断为左肘部粉碎性 骨折。
劳动保障部门认为,团队拓展训练是公司组织的观光休 闲性质的活动,并非因工外出,与工作无关,所以不属于工
伤认定情形,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