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那个行政复议法机关责令的事,根据以上事实,1999年4月12日,某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决定认为:争议的水面所有权属国家所有,争议双方只有使用权,按小塘淼水捕鱼的习惯及内湖水面使用权证等证据,应认定小塘享有门前湖的使用权。但鉴于申请人1953年土地证存根上载有该湖面下有淤子的事实及湖面管理使用的现状,应按照1990年会议纪要的第一条内容所确定的范围,分别将使用权确认给双方。县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后,申请人不服,于1999年5月7日向原地区行署提起复议,认为:1987年县政府颁发给第三人的内湖使用权证是无效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其淤子是其具有使用权的最有力证据。某行署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县政府的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决定撤销某县政府的决定,并责令其重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