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两个争议焦点的处理,笔者均同意第二种意见,这两个争议焦点,实际是同一个问题,不论是生活费还是医药费,均为赡养义务。所以本案的争议焦点其实是:赡养义务是否可以追溯到被赡养人起诉之前。
从情理上讲,两被告作为原告子女,在原告患重大疾病之时以各种理由推脱其应尽的赡养义务,于情相悖。不管原告是否起诉追索赡养费,两被告行为本身就于道德有亏。因此,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能体现法律终极人文关怀的精神。但是,法律不能过分向道德倾斜,理由如下:
????1、尊重被赡养人的处分权利
被赡养人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在其需要子女赡养时,既不告知子女,也不通过法院向子女主张,系自行处分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如果将赡养内容中的金钱部分视为民法上的债的话,被赡养人的这种做法在法律上可视为自由处分其债权。对于债权,债权人可以选择放弃债务人的履行。如果被赡养人有自行赡养能力也已经完成被赡养人应尽的赡养义务,该部分已经发生过的债权,可视为被赡养人对其债权要求履行权利的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