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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是在汉中,最近接到通知说,我们这个地方的居民要搬迁,那么这个汉中市鑫源新区搬迁补偿办法内容都有什么

10w+浏览 #征地拆迁 匿名 2018-05-01 呼伦贝尔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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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是在汉中,最近接到通知说,我们这个地方的居民要搬迁,那么这个汉中市鑫源新区搬迁补偿办法内容都有什么
[律师回复]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lt;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gt;实施条例》、《陕西省实施lt;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gt;办法》及《汉中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汉中市滨江新区一期范围内开发建设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活动。
  第三条 汉中市滨江新区一期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范围:北至虎头桥路,南至汉江河堤;东起兴元路、天汉大道,东北至南一环,西至汉江河堤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市政府授权汉台区人民政府负责滨江新区一期范围内征地公告的发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征地拆迁人为汉中市人民政府统一征地拆迁办公室。
  本办法所称的被征地人是指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被拆迁人是指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
  第五条 汉中市国土资源局对滨江新区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管理。汉台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土地征迁协调、环境保障工作。市城建规划、城建管理、公安、社保、民政等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二章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第六条 征地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征地人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本办法所称补偿安置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赔偿费等费用。
  第七条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按照省政府批准并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本办法附件3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征地费用支付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交出土地。
  第九条 征地公告发布后,应维持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凡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在征地范围内栽种树木、经济作物等一律不予补偿。
  第三章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条 拆迁人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
  第十一条 对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安置,以相关部门批准手续或土地、房产证载明面积及用途为依据。
  第十二条 拆迁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从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拆迁人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拆迁补偿既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安置。两种补偿安置方式由被拆迁人自主选择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第十五条 拆迁房屋补偿金额按照本办法附件1标准协商确定补偿金额;也可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以拆迁评估价确定补偿金额。
  拆迁附属物、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本办法附件3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拆迁安置
  
(一)对村民拆迁安置房屋是指由市滨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修建的安置小区房屋,安置房屋权属为全部产权。西新街以北被拆迁人安置小区为“滨江新家园”,西新街以南被拆迁人安置小区为“滨水花苑”。
  
(二)对被拆迁村民房屋的安置以在册户籍人口为依据。安置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1.户籍在滨江新区一期范围内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组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权的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及其符合前述条件的共同居住家庭成员(村组与村民另有约定的除外);
  2.征地拆迁区域中户籍暂转出的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羁押人员。
  
(三)对于在册户籍人口并符合上述安置条件的村民,人均安置房屋面积为60㎡。
  
(四)村民安置房屋价格900元/㎡。被拆迁人以房屋拆迁补偿资金与安置房屋价格结算差价。
  被拆迁人以户(产权户)为单位选择安置房屋,面积按照就近上靠原则。选择安置房屋总面积超出应安置房屋总面积10㎡以内(含10㎡)的部分按建设安置房的综合成本价2250元/㎡结算,超出10㎡以外的部分按3600元/㎡结算。
  综合成本价由工程建安成本(含配套设施费用)和税费构成。
  
(五)拆迁范围内的在册村民户籍人口以外的他人购买、修建的住宅按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不在安置。
  
(六)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为城镇居民的,其房屋使用土地为农村宅基地,且宅基地使用权来源合法,对其房屋依据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住房的确困难的,每户安置100㎡的住房,按综合成本价2250元/㎡(含税费)的价格结算。
  
(七)被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为村民,其配偶、子女为城镇居民,与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居住且无其他自有住房,可参照村民安置标准给予60㎡的安置房,价格按综合成本价2250元/㎡结算。
  
(八)符合安置条件的村民对应安置房屋面积可以选择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对放弃应安置房屋面积的部分按2000元/㎡给予补贴。
  
(九)安置房屋的楼层、户型的确定,按照搬迁的先后顺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一户安置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应高低层次搭配。
  
(十)拆迁人给被拆迁人500元/人搬迁补助费,一户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
  (十一)征地拆迁人不能为被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拆迁人应按每人240元/月计发临时过渡费,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临时过渡费自被拆迁人腾空房屋交付拆迁人之日起,至安置房屋交付被拆迁人后三个月为止。
  (十二)对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村民,自房屋腾空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后三个月期间,享受每人2000元/年的生活补贴,不满一年的按月计算。
  (十三)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征地拆迁人可给予被拆迁人每户10000元拆迁奖励。
  (十四)安置房屋已达到交付时,应通知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未在规定时限办理有关手续的,不再支付生活补助费和临时过渡费。
  (十五)安置房屋应按规定交纳房屋维修基金,由个人、村组共同承担,具体承担比例由村民大会决定,村组承担部分从土地收益中支付。
  (十六)安置小区建成后,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原村委会指导被安置村民代表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决定小区的物业管理事项。
  (十七)在办理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时,被拆迁村民实际安置房屋价格超过应安置房屋价格的差额部分,应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第十七条 被拆迁房屋住宅面积超出安置房屋面积的部分,按照本办法附件2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八条 对房屋权属、面积不明确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未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属依据有关部门的规定确认;
  
(二)拆迁房屋面积按国家《房屋测绘规范》执行确定;
  
(三)对拆迁房屋面积有争议的,以依法确定的房地产测绘机构按程序测绘认定的房屋面积为依据。
  第十九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等担保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拆迁公共设施和各种管线的,由所有人或管理使用人在规定拆迁期限内自行迁移。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实施拆迁安置。
  第四章 被征地村民社会保障与生活安置
  第二十二条 土地征收后被征地人已无土地可耕种的,由汉台区政府依法撤销原村民委员会,设立居民委员会。市、区公安部门以公告发布之日在册户籍为依据,对原村民户口全部转为城镇居民户口,负责办理转户手续。
  第二十三条 原村民委员会转为居民委员会后,应当根据清产核资结果制定资产处理方案。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含土地补偿费)应当优先用于原村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第二十四条 对被征地后的失地村民应统一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养老保险费用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政府按规定比例承担。征地人在征地时应将养老保险费列入土地成本,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养老基金存入汉台区社保专户。原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承担养老保险费用不足的部分,由汉台区政府从该片区土地出让金提取的基金中支付,支付不足的部分由市、区财政承担。村民转为城镇居民后享受城市居民医疗、低保等社会保障待遇。
  第二十五条 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统一纳入城市就业管理范围,市、区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做好应就业人员培训。对征地后原村民家庭无一人就业的在同等条件下,由政府优先为其提供一个公益性就业岗位。
  第二十六条 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征地人征收集体土地时,应按征地面积5%预留建设用地(村民安置房建设用地面积不再预留5%的集体预留地),由原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经营设施,其收益用于被征地村民的生活补助。
  第二十七条 对在各项目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凡符合安置条件且享受村组集体资产分配权的村民,每人可以1200元/平方米的优惠价格再购买40平方米的安置房,用于养老实物补贴。超出拆迁公告规定期限完成搬迁的一律不享受。
  第二十八条 征地人按被征地村民人均6平方米的标准,统一修建经营性用房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其收益用于原村民的生活来源补助。
  第五章 征地及拆迁争议解决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有争议的,可以自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向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当事人可向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第三十条 征地拆迁补偿争议协调、裁决期间,不停止征地拆迁方案的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征地拆迁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从事征地拆迁活动。对违规征地拆迁的行为将视其情节给予处分,对违反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被征地人以及被拆迁人应当配合土地征用征收及房屋拆迁工作,在土地征用征收与房屋拆迁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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