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警察协助执行监视居住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情况来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负责监视居住的干警,大部分是检察机关内部人员,这样实际替代了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完成执行监视任务。从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上讲:检察机关自己办理的自侦案件,采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由检察机关自己派人执行监视,与现行的法律相矛盾。从公权力上讲,它在客观上造成一种越权行为,有失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
二、司法警察如何更好地协助执行监视居住工作
(一)要迅速完善法律规定,增加协助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可操作性
1、关于指定居所的范围
由于没有固定住处而指定监视居住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便于对犯罪嫌疑人的监管,确保犯罪嫌疑人及时到案,同时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司法实践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自有房产,父母子女有房产的,可以视为有固定住处,同时犯罪嫌疑人可以确保监视居住期间住房安定性的,应该视为有固定住所。比如,租住的房屋,如果监视居住期间,房屋可以正常租住,房产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讲是租还是自有,在刑诉法上意义不大,应该视为有固定住所。
2、指定监视居住“居所”的建设
指定监视居住居所的条件,应当包括“便于巡视管理”、“符合办案安全要求”、“防止办案安全事故”、“具备正常的休息和生活条件”等方面,河口区院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延伸检察触角,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在经过调研后创建了“黄河驿站”,对无羁押必要人员进行帮助教育。
(二)司法警察在协助执行监视居住中落实办案安全责任人制度
明确履职法警为在岗期间安全第一责任人,法警部门负责人承担监督责任。填写《监视居住值班情况登记表》,确保手续齐全、交接清晰、责任明确。落实安全防范提前介入制度。安全防范关口前移,第一时间与办案检察官进行对接,详细了解被执行人的相关情况,对指定居所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制定安全防范预案。做到一人一预案,定点、定人、定位、定责,实现安全防范全覆盖。落实法警协同公安机关履职制度。由公安机关指定一名责任领导和两名责任民警与法警共同商讨制定防范预案、执行方案、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互派警力和协作等问题,并定期召开联席会。落实风险预警快速处理制度。加强对“宣布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进入指定居所、调查取证、家属或律师会见、变更强制措施”等几个重点环节和节点的风险预判和预警,发现问题及时跟进,消除隐患。落实安全防范例会制度。每周召开安全防范评估会,根据案件进展情况,适时对安全防范措施进行调整。落实值班情况登记通报制度。对被执行人饮水、饮食、服药、体检、睡眠、排便、情绪变化、行为方式变化等情况进行实时登记,每天将值班情况向办案组长通报,为成功突破案件,提供有力的支持,为案件的办理提供强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