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未获得直接抚养权的父亲或母亲,仍享有对子女进行探望的合法权益。
同时,负有抚养责任的另一方也必须承担相应的协助义务。关于探望权利的具体实现形式和时间安排,父母双方可通过协商达成共识;若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由当地司法机关依法作出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