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1)不满 18周岁的人员被扶养人生活费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农村人 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 ) ;
(2)18周岁— 60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 =城镇 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年;
(3)60周岁— 75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 =城镇 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 -60)]年;
(4)75周岁以上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 =城镇居民 人均消费性支出 (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年;
(5)有其他扶养人时, 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数;
(6)被扶养人有数人时,赔偿义务人承担的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 性支出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 。
《最高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抚养人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 力程度,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 年生活消 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 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 年龄每增 加一岁减少一 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 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 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可以理解为“被扶养人有数 人时,赔偿义务人承担的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农村居民人均 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