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可见,显失公平的特征在于协议内容的严重不等价,违反了平等、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且这种不等价,亦即权利义务失衡的结果并非受损方所自愿接受的。由于劳动关系具有的最重要属性在于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故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优势地位是“与生俱来”的,尤其是在受工伤的劳动者不清楚能够获得多少赔偿,或者劳动者因受伤而经济境况比较窘迫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这种优势地位体现得更加明显。但在本案中,两份协议的具体内容可以看出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已采取了积极行动消除其优势地位,而两份协议签订的间隔时间和原告对自身状况以及赔偿权利的了解程度,可以反映薛某作为劳动者也采取有效措施以弥衡与某公司在就工伤待遇赔偿事宜协商时的地位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