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以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第三者责任险判决书第三者责任险判决书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赔偿权利人虽然不是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但其为被告淮安财产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被告淮安财产保险公司的本案应由投保人进行索赔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李前进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否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问题:从李前进与本案被告淮安财产保险公司订立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看,李前进投保的险种是第三者责任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