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据此,构成不当得利有4要件:一方获利,他人受损,获利和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利没有合法依据,既无“法律上的原因”,此系不当得利的关键。 2、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行为系基于借款合同成立的有效履行,并非无“法律上的原因”。在双方未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借款人主动支付利息行为可视为新要约,出借人无异议并接受形成新的合约,该合约已履行完毕,借款人要求返还即属于毁约行为,亦不应得到支持。 实务要点:民间借贷合同中未约定利息,借款人自愿支付,但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利息,不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