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返还利息有法律依据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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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予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不当得利返还利息有法律依据吗?

不当得利返还利息有法律依据吗?

不当得利返还利息有法律依据吗?《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予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不当得利返还利息有法律依据吗

返还不当利益请求权的标的的范围,也就是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不同。

1、受益人为善意的。即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不知道自己取得利益无合法的根据。于此情况下,若受损人的损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即受益人返还的利益仅以现存利益为限。利益已不存在时,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受益人受有的利益大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返还的利益范围以受损人受到的损失为准。

2、受益人恶意的。即受益人知情,受益人于受有利益时知道其取得利益是没有合法根据的。于此情形下,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包括利息。即使其利益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若受益人所得到的利益少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除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实际利益外,还须就其损失与得利的差额另行赔偿

3、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是善意的而后为恶意的利益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

如果是不当得利的话需要将不正当途径所进行的相关收入叫做不当得利。所有不利当得利如果被是会被判处很重的刑法。我们所挣的、收入的东西都是正当获取的。但是有很多人的相关收入是通过不正当的方式获得。如果发现相关行为可通过进行相关申请要求相关部门进行相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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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返还利息有法律依据吗?
《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予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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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怎样的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指不当得利使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损人享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类型: 一、给付不当得利 通说认为,由于给付行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因此可以推论因给付行为而产生的要求返还不当利益请权得。给付,是大陆法系债中的概念,是债权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债权务共同指向的对象。这里所说的给付是利益予,是指基于某种特定目的积极主动使他人利益增加行为。给付可以法律,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前者如免除债权人的务、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前者如免除债权人的务、转移物之所有权,后者如为他人提供转移物之所有权,后者如为他人提供服务、代替他人履行义。不论给付是何种为,都有其所要达成的目如果当服务、代替他人履行义。 不论给付是何种为,都有其所要达成的目如果当服务、代替他人履行义。不论给付是何种为,都有其所要达成的目的,如果当事人缺少为给付行目的,就会构成没有法律上原因,由此而产生受益取得利益构成不当得利,此时受损人可以要求行使给付返还请权。利益构成不当得,此时受损人可以要求行使给付返还请权。给付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设立的目就在于保护做出给付行为人,使之有向无原因受益人请求返还不当利益。 二、非给付不当得利 非给付不当得利,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规定。 1.基于受益者的行为。基于受益者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主要指侵害他人权益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受益者的行为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 (1)无权处分他人之物。 (2)无权使用或消费他人之物。 (3)擅自出租或转租他人之物。 (4)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人格权。 2.基于受损者行为。这种不当得利以受损人为他人之物支出费用最为典型,如误将他人的家畜为自己的家畜饲养,误以他人事务为自己的事务而管理。 3.基于第三人行为。基于第三人行为的不当得利主要有:债务对债权的准占有人(债权凭证持有人)清偿,使债权消灭,致真正的债权人受到损失;债权的让与人在让与通知前,债务人对让与人清偿,致债权的受让人有损害;第三人将甲的肥料施予乙的田地中等。 4.基于法律规定。基于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是指在一定事实或行为发生时,法律不问当事人的意思,直接规定发生一定得利的效果。 5.基于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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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利息需要返还吗?
不当得利利息是否需要返还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定,如果受益人为善意的一般是不需要返还利息的,但如果是受益人是恶意的,那么是需要返还全部的利息的,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不当得利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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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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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返还应否支付利息
关于不当得利涉及的利息返还,需考虑受益者的善意或恶意。善意受益者,若受害者损失超其所得,仅返还现存利益;利益消失或不可追,不承担返还责任;若所得高于损失,按实际损失归还。恶意受益者,处理方式需具体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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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的手机丢了,别人捡到不还,她让我给她问一下那个返还不当得利法律依据的问题
[律师回复] 不当得利依据不同标准可以作不同划分,最基本的划分是依据不当得利是否基于给付行为而发生,将其分为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
1、给付不当得利
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这里的给付目的,即给付的原因。给付者给与财产总有一定目的或原因,或为债务的消灭,或为债权的发生,或为赠与,这里的目的或原因就成了受领给付者受取利益的法律上的根据。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给付目的不存在或不能达到,那么受领给付者的受有利益便会因为无法律上的根据而成为不当得利。
2、非给付不当得利
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规定。人的行为,又可分为受益人的行为、受损人的行为和第三人的行为。基于这些事由构成不当得利的原因,是受益者无受其利益的权利,所以,非给付不当得利的“无法律上的原因”即为受益者无权利而受有利益。
(1)基于受益人的行为。基于受益者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主要指侵害他人权益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受益者的行为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前者如侵夺他人所有物或擅自占有、使用、消费他人之物;后者如无权处分人将他人之物对于第三人为有效处分。
(2)基于受损者行为。这种不当得利以受损人为他人支出费用最为典型,如误将他人的家畜当作自己的家畜饲养,误以他人事务为自己的事务而管理。
(3)基于第三人行为。基于第三人行为的不当得利主要有:债务人对债权的准占有人清偿,使债权消灭,致真正的债权人受有损失;债权的让与人在让与通知前,债务人对让与人清偿,致债权的受让人有损害;第三人将甲的肥料施予乙的田地中等。
(4)基于法律规定。基于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是指在一定事实或行为发生时,法律不问当事人的意思,直接规定发生一定得利的效果。如在因附合、混合、加工而获取被添附物所有权时,允许被添附物原所有人向受益者依据不当得利请求权主张以被添附物价值相当的利益返还。
(5)基于事件。如甲池塘的鱼因天降暴雨冲入乙的池塘;甲饲养的家禽吃掉乙的饲料等等,都是基于事件发生的不当得利。以上就是关于返还不当得利法律依据方面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到你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有一个不当得利官司,我想问一下那个关于不当得利的返还的依据方面的问题
[律师回复] 《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予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不当得利返还利息有法律依据吗返还不当利益请求权的标的的范围,也就是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不同。
1、受益人为善意的。即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不知道自己取得利益无合法的根据。于此情况下,若受损人的损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即受益人返还的利益仅以现存利益为限。利益已不存在时,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受益人受有的利益大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返还的利益范围以受损人受到的损失为准。
2、受益人恶意的。即受益人知情,受益人于受有利益时知道其取得利益是没有合法根据的。于此情形下,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包括利息。即使其利益不存在,也应负责返还。若受益人所得到的利益少于受损人的损失时,受益人除返还其所取得的全部实际利益外,还须就其损失与得利的差额另行赔偿。
3、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是善意的而后为恶意的利益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的利益范围为准。以上就是不当得利的返还的依据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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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返还应否支付利息
不当得利返还时是否应支付利息不当得利产生之利息是否需归还,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具体而言:1、受益人系善意。即在获得利益之时,受益人并不知晓其获取利益并无可依之法律依据。在此情形之下,倘若受害者所遭受之损失大于受益人所得之利益,那么受益人只需返还其实际持有的利益即可。若利益已不复存在,则受益人无需承担返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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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朋友最近捡了一笔钱,失主找来说朋友是不当得利,朋友不知道规定是什么样的,我想请问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法律依据具体是什么?谢谢
[律师回复] 通说认为,由于给付行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因此可以推论因给付行为而产生的要求返还不当利益请权得。给付,是大陆法系债中的概念,是债权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债权务共同指向的对象。这里所说的给付是利益予,是指基于某种特定目的积极主动使他人利益增加行为。给付可以法律,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前者如免除债权人的务、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前者如免除债权人的务、转移物之所有权,后者如为他人提供转移物之所有权,后者如为他人提供服务、代替他人履行义。不论给付是何种为,都有其所要达成的目如果当服务、代替他人履行义。
不论给付是何种为,都有其所要达成的目如果当服务、代替他人履行义。不论给付是何种为,都有其所要达成的目的,如果当事人缺少为给付行目的,就会构成没有法律上原因,由此而产生受益取得利益构成不当得利,此时受损人可以要求行使给付返还请权。利益构成不当得,此时受损人可以要求行使给付返还请权。给付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设立的目就在于保护做出给付行为人,使之有向无原因受益人请求返还不当利益。
二、非给付不当得利
非给付不当得利,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规定。
1.基于受益者的行为。基于受益者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主要指侵害他人权益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受益者的行为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
(1)无权处分他人之物。
(2)无权使用或消费他人之物。
(3)擅自出租或转租他人之物。
(4)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人格权。
2.基于受损者行为。这种不当得利以受损人为他人之物支出费用最为典型,如误将他人的家畜为自己的家畜饲养,误以他人事务为自己的事务而管理。
3.基于第三人行为。基于第三人行为的不当得利主要有:债务对债权的准占有人(债权凭证持有人)清偿,使债权消灭,致真正的债权人受到损失;债权的让与人在让与通知前,债务人对让与人清偿,致债权的受让人有损害;第三人将甲的肥料施予乙的田地中等。
4.基于法律规定。基于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是指在一定事实或行为发生时,法律不问当事人的意思,直接规定发生一定得利的效果。
5.基于事件。
成立要件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 第92条中表述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该法律条款中包含了构成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成立的四项基本要件,即一方获利;一方受损;获利无法律上原因;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四项要件,是检验不当得利是否成立的基本标准,也是确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基本法律事实。
(一)一方获利
首先,关于不当得利制度中的“利益”,学界有两种学说:一种认为必须是财产利益,另一种认为不应局限于财产利益。还应当包括精神利益。笔者认为,精神利益不是有形的而是无形的,所以证明起来有很多方面困难,在确定归还数额方面也存在较大难度。对照各国立法中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它们大多数以“利益”字样表明,并未作具体的描述,当然也有他国法律如《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民法典》第356条,将精神利益非常明确的规定不属于此处“利益范畴”。参考各国立法现状和不增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实际运用的复杂性,本文讨论的的不当利益不包含精神利益,专指括物质利益。
其次,对于“获得”的理解。一方获得利益,也就是自己利益有所增加。此处如何理解“增加”,理论界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利益“增加”应当以当事人整体财产的增多为标准,该观点主要以史尚宽先生和孙森焱先生为代表。第二种观点认为,利益“增加”应当以具体行为所引起的具体财产增加为判断标准,而非整体财产增多。观点主要以王泽鉴先生为代表。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为合理。因为如果以第一种观点理解,那么很多没有法律依据的利益变动,将会有了合法外衣,其会打着“整体利益平衡”的幌子非法转移利益,这就违背了不当得利制度的公平原则基础。
最后,不当利益的取得方式不应做严格限制,可以有多种途径,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可以是获利者的行为,也可以是利益受损人的行为;可以是当事人的行为,也可以是案外人行为更可以某种自然事件。但无论利益取得的方式如何多样,其表现方式也就两种:一是消极得利;二是积极得利。消极得利是指积极财产本应减少的未减少,消极财产本应增加未增加,如预期的支出实际未支出,预期的负担实际未负担以及预期抵押的物权实际未抵押等。积极得利表现为消极财产的减少和积极财产的增加,消极财产的减少体现为债务的消灭,担保之债的灭失;积极财产的增加体现为接受赠与取得所有权、债权转让取得债权等。
(二)一方受损
关于损失,主要有“财产差额说”和“财产损失和权益归属损害说”。笔者认为这两者说法各有千秋,不当得利可分为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在给付不当得利中,损失的计算应采“财产差额说”,即以利益的转移额度来确定损失,给付一方财产的减少额即为损失数额。而在非给付不当得利中,由于利益的变动都非基于当事人自愿的给付行为,所以损失就是本应属于他人正常权利的范围,由于某种方式归于自身名下的利益。
(三)获利无法律上原因
无法律上的原因,是指缺乏法律上的依据,并非指利益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目前,对缺乏法律上的依据的理解,有统一说和非统一说两种观点。
统一说认为:“不论何种情形,不当得利都应作统一理解和说明,缺乏法律上的依据应具有统一的意义。”该观点主要以中国学者孙森众先生和日本学者加藤雅信为代表。
非统一说认为:“不当得利不应作统一理解和说明,应区别给付利益和非给付利益两种情形,分别讨论利益变动是否缺乏法律上的依据。”该观点主要以奥地利法学家Wilburg为代表。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此处“没有合法依据”理解为统一说的无法律上的原因,比较易于操作和把握,赋予其法律概念比较稳定的核心内涵,应当具有更广泛的适用价值。
(四)获利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理论界对于因果关系的学说有直接因果关系说和非直接因果关系两种观点。
直接因果关系说主要来自德国,该观点系德国学者的通说,其主张受损和获利之间必须基于同一原因事实,两者之间是一种直接关系,而非间接关系。假如一方获利是基于甲事实,乙方受损是基于乙事实,那么即便甲、乙事实之间存在某种牵连,也不能认定成立不当得利。该说的目的是为了控制受损者向直接受益人主张返还利益,不得向间接受益的第三人请求返还利益。这种观点为稳定交易关系,保护交易安全起到了一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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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返还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当得利指他人非法或缺乏合法依据获得好处,造成经济损失者可要求退还。退还不当利益时,可选择归还原物或折现支付。具体偿还标准和方式取决于行为人意图及原物状况,较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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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主张利息的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民间借贷中利息包括两种:
一种是“借用期内利息”,是指出借人因借出金钱而从借款人处得到本金以外的金钱,是有偿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使用借款的代价,借款人的主要义务是向出借人还本并支付利息,是约定借款期内的利息。
另一种是逾期付款后应付的利息,即借款人到约定的还款日仍未还款,会给出借人造成利息损失。
针对这两种利息有不同的起算方式:
首先:关于借用期内利息,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内的利息计算:如果借贷双方在书面或者口头约定中,约定不支付利息或者没有约定利息的情况,应视为借款人无偿占用,仅需偿还出借人的本金,不需要支付任何利息,因此这种情况下借用期是没有利息的。
当然如果借用期内约定了利息的,应从其约定;
第二:关于逾期利息:定期无息借款,逾期利息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不定期的无息借款,从出借人向借款人催讨借款或从起诉之时起算;约定借款内利息,未约定逾期利息的,逾期还款利息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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