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专利转让交易所的问题企业通过专利交易的行为,可以较快的换取资金,赚取利润。
2.已有相同效能的替代品出现,而且竞争对手已经占领了相当一部分市场。作为专利权主体的企业缺乏配套资金,利用专利技术的能力,及时转让专利权就成为必要。
3.企业与通过专利交易行为将自己的产品或商标施加给受让方,实施专利技术转让与产品或商标相结合的战略时,即可及时转让专利权,可以进一步扩大产品市场占有率,加强自身竞争能力。
但同时需要注意一些专利交易欺诈的行为,其中,较为常见的转让方明知自己的专利不具有专利“三性”,却利用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的制度,重复申请并得到专利。然后向不知情的或缺少专利常识的人进行转让或予以实施许可,宜获得经济报酬。
对于这些专利交易欺诈行为的预防,最重要的环节是订立专利转让或实施许可合同之前的考查以及对所签订合同的条款的确定,如果在这两个环节中,受让方能予以充分的注意和重视,一般会对自己合法利益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
1.了解专利技术的背景、范围和法律状况。
2.重视确定转让费或使用费的数额以及支付方式。
3.重视专利有效性条款的约定。
另外,需要注意,交叉许可也适用于企业之间专利技术部相关联的情况,主要体现在企业各方为了鹤作垄断技术市场,将各自的发明创造交叉许可、自由使用。
专利交易的特殊性
专利交易,具有有形财产及服务类交易的共性特征,具有浓厚的政策倾向性,而且,伴随着技术指导、技术秘密和相关设备的交易,同时又因专利自身特性等因素,专利交易蕴含着如下显著的特殊性。
一、交易主体的特殊性
专利交易主体,是专利交易过程中应首先确定的权利主体,主要涉及交易主体的资格问题,即该主体是否具有交易权利的资格。如果专利交易主体不合格,或者其主体资格存在缺陷,则可能直接导致专利交易行为无效。由于专利交易方式的多样性特征,决定了专利交易主体具有相对多元性的特点,包括专利卖方(主要是专利权利人)与买方、专利许可方与受许方、专利出资方与接受方、专利出质人与质权人等多种权利主体。实践表明,在具体的专利交易活动过程中,通常绝大多数专利权利主体并不直接参与交易,而是委托具有专业知识及职业资格的第三人代为实施交易。这无形中提高了专利交易主体的专业素养及具有专业知识的第三人的职业道德要求。
二、交易客体的特殊性
专利自身的特性从根本上决定了专利交易客体的特殊性,除了无形性与法定垄断性之外,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显著矛盾性特征:
1.专利交易客体信息的永续性与其法律效力的时空有效性的矛盾。专利技术作为一种知识信息,不可能在完全隔断历史联系的情况下产生,具有“永续性”。然而,法律对专利权的法律效力在时空间范围予以一定的限制;
2.交易客体的确定性与客体自身权利保护范围的相对不确定性的矛盾。专利交易主体以明确的交易客体为前提。然而,由于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现实的难度,涉及交易的专利权利保护范围具有相对的不确定性;
3.交易客体成本维护的特定性与交易主体力争低廉的交易总成本之间的矛盾。专利维护成本具有相对的特定性,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组成:市场主体自身内部成本、专利自身维护成本、专利司法与行政维权成本、专利社会成本。专利交易主体会尽量控制交易成本,而从专利创造、运用、保护与管理的任何环节,其成本难以预见与控制,如果没有专利交易反而会增加权利主体对专利权的维护成本,出现利润的负值,从而与市场主体创造利益而取得专利权的初衷背道而驰。加上专利存在着无形损耗,从整体上其价值趋于递减的格局,因而产生交易客体成本维护的特定性与交易主体力争低廉的交易总成本之间的矛盾。
三、交易的高难度与高风险性
正如上述专利交易主体与客体存在的诸多特殊性,以及专利法律状态相对不确定性、专利法律保护效力的相对弹性、专利权能与载体的两次分离陛等特征,导致专利交易过程中的高难度与高风险陛。
1.专利法律状态直接事关专利权有效性及稳定性,但它具有相对不确定性的特征,五极有可能导致即期利益与远期利益都面临着受损的风险。对于专利期权交易,还应关注专利申请环节的极大不确定性,除了被依法驳回申请,还可能因专利申请文件撰写存在缺陷致使本该获得授权而没能获得授权,或本该获得高质量的专利却获得相对低价值的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