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条例明确规定由受害人故意引起的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无证驾驶,只规定了保险公司对垫付的医药费用有权向肇事者追偿,且对财产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但未明确人身损害不予赔付。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判决出于对法条的理解偏差,判决有所不同,有的判赔,有的判不赔。无锡地区是规定由保险公司对人身损害赔付,然后向肇事者追偿。本人的理解是:由于该条例规定,交强险是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且该条例没有特别条款中明确对人身损害不赔,则应当适用一般条款的规定,即对人身损害的损失要在限额赔付,对医疗费用可以在限额内垫付后追偿,财产损失则免除保险责任。附: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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