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持续性误工,误工时间应根据伤者自接受治疗到康复所需的时间确定,以就治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为依据。例如:门诊病历、疾病证明书、住院记录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要求在家休养的证明等,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在多长的时间内无法正常的从事工作与劳动。
(1)有固定收入包括非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和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两部分。非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期得到收入的,以伤者实际收入减少计算,但超过国家计税点的需提供完税证明。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直接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该行业平均工资计算,其它农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是指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者有关单位证明,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同行业平均工资计算。
(3)“无收入的”,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原则上没有误工收入的减少不赔付误工费,但有主张误工费的权利,以下两种情况仅供参考:
一类是家庭主妇:家庭主妇虽没在外挣钱,但他们的劳动对于家庭其他人员的工作有价值,能支持和保障其他家庭成员获得收入,误工可以参照当地一般家庭服务人员或护工的平均工资标准进行核定。
二类是无业人员:无业人员虽然暂时没有工作,但他们仍然有机会就业并获得收入,如果他们人身受到损害,这种获得得收入的可能性就会在一定时间内丧失,误工费可以参照没有固定收入的人群进行核定。
(4)有固定收入,但并没有因交通事故误工而减少收入,误工费不予赔偿。如:带薪休假或退休人员,虽然受伤,但工资也是照领,也就是说受害人并没有因为交通事故而遭受经济损失,除非受害人可以证明自己除了正常工资外还可以获得其他收入,因受伤而不能获得,造成实际收入减少(专业技术或文艺人员,休假期间在外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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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者因伤致残而持续性误工
伤者因伤致残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日;因伤致死的,误工时间自事故发生日计算至死亡之时止。
定残日是指伤残鉴定机构对受害人的残疾程度或残疾等级出具鉴定意见之日。至于定残日之后,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的预期收入损失应当以残疾赔偿金的方式给予赔偿,就不属于误工费之列。
对于伤者可能评残的,应适时跟踪了解,督促伤者在治疗终结之日后尽快评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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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合理的误工时间
在核定时应准确把握“办理”和“合理”的认定,由于在《法释》中没有明确界定,因此,在核损时应充分了解办理丧葬事宜的死者亲属的人数、职业、所在地方,以及具体办理丧葬事宜的时间,必要时应与交警部门、被保险人进行充分沟通,尽量做到合理支付。由于没有明确的依据,在实务中可参照处理交通事故调解不超过三人,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的原则进行协商,或依照法院判决处理。